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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大连]大连市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纪律规范

发布时间:2017-01-04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09  

大财采[2005]12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纪律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监察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纪律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大连市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评标工作以及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以下统称评标)。

  第三条 参与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前款所述参与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所有人员是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资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可以进入政府采购评标现场:

(一)采购人代表1——3人;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

(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四)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五)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工作人员。

(六)财政部门资金管理机构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在评标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评标现场的,应事先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五条 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进入评标现场。

(二)为保证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必须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三)在评标期间,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评标现场。确需离开的,在征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同意后,在监管部门指定人员陪同下方可离开。

(四)参加评标工作的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如有问题,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出。

  第六条 评委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过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接受采购人咨询就招标文件提出咨询意见的专家。

  第七条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八条 评委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不得对招标文件以外的无关问题进行讨论。

  第九条 评委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需投标人进行解释的,只能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询标。

  第十条 评委和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一条 评委和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评标情况。

凡招标项目,评委和参加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范的评委,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者,五年内不得进入大连市政府采购专家库;违反本规范的公务员,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规处理;违反本规范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取消其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所在机构三个月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违反本规范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以任何方式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公正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第十四条 参与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所有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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