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
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节能产品采购意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1、各采购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增强执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自觉性。凡采购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范围内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规定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应强制采购。对列入第六期“节能清单”中的空调机、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以“★”标注)实行政府强制采购。如今后国家对“节能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强制采购范围执行。
2、对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清单”范围内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对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清单”强制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应明确披露供应商如提供产品属于强制采购范围以外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3、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4、“节能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询、下载。
二、严格采购文件编制,强化采购代理职责
1、采购代理机构应切实履行代理职责,认真做好前期市场调查工作。对采购单位提出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项目技术需求及评审标准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进行审查和完善,并对其审查结果负责。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纠正,否则负有连带责任。
2、采购代理机构在向政府采购监管机关送审采购文件(招标、谈判)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同时提交对该项目所完成的市场调查报告: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关系公众利益的项目;
(2)采购预算五百万元以上项目;
(3)没有采购过的项目;
(4)技术复杂的项目。
市场调查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1)做了哪些市场调查和论证工作。(2)在采购单位提出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项目技术需求及评审标准等基础上具体做了哪些修正和完善工作。(3)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特别是本地供应商的数量情况。
3、对投标(报价)文件有效期的要求应不得少于90个日历日,以便于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对可能出现的供应商投诉问题的处理。
4、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对技术和商务评分因素设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因素适宜量化打分的,应确定量化标准。不适宜量化打分的,应确定细化的分档次打分标准。
三、规范采购评审行为,保障评审公平、公正
1、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工作应由政策性强、业务能力高、语言表达能力强的人员来担任。
2、评审工作开始前,组织评审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将事先准备的《大连市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纪律规范》送达每个评审人员,并下发《评审专家声明书》及《采购人代表声明书》(格式、内容附后),评审人员阅知上述材料后在声明书上签字。《评审专家声明书》及《采购人代表声明书》作为评估报告组成。在此基础上向评审小组介绍项目采购内容、评审重点环节及评审程序等。评审重点环节内容应包括采购文件无效的规定情形、实质性响应条件、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标(成交)标准等内容。要保证评审专家合理的阅读采购文件时间。
3、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对除价格因素以外其他各项因素(以下简称非价格因素)的评分,除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别计算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特定投标人非价格因素评分的汇总得分,去掉一个最高汇总得分和一个最低汇总得分后计算出该投标人的“比较用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值”。用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出的该投标人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与“比较用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值”进行比较,剔除偏离幅度等于和超过±1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后,计算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该投标人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值。
价格因素平均得分与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值之和即为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总得分。
非价格因素汇总得分平均值除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作为性价比法的评标总得分。
4、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人员拒绝在评审报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评审时如出现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组织评审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评审现场及时将情况报告政府采购监管机关。
5、依法废标的招标采购项目,经采购监管机关依法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因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的供应商不得参加竞争性谈判。但不包括转入谈判后原招标文件中的技术与商务部分发生实质性调整变化,而原投标无效的供应商有可能通过谈判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
四、提高采购代理服务意识,加强采购合同审查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审查。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传中标(成交)公告(不包括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备案。委托代理采购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统一报送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不一致的,应及时反馈采购单位予以纠正。对采购单位不予纠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管机关。未按规定办理采购合同备案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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