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采〔2006〕97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相关行为,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了《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单位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要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在确定采购项目需求、编制和确认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确定评标(谈判、询价)办法与中标(成交)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组织评标(谈判、询价)、推荐或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组织签订采购合同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为方便采购单位,提高工作效率,省直单位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原则上采取按年度签订的方式,即所签订协议适用于年度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实施的所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对需求比较复杂、情况较为特殊的采购项目,也可以按项目签订。具体方式由省直单位根据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特定需求和内部管理的实际情况,与省政府采购中心协商确定。
三、省直单位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的,一律按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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