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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辽宁]辽宁省省直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03 09:23:26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696  

  辽财采〔2008〕74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经商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同意,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省直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省直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部门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的采购管理,增强采购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提高省直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部门应对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且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紧急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的物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第三条 省直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采购活动,按照紧急采购方式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直部门实施紧急采购,要采取与一个或者多个供应商谈判以及价格比较的方法,在保证物资质量和交付时间的前提下,以合理的价格直接购买。

第五条 省直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紧急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人员岗位责任制。

紧急采购活动要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要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第六条 省直部门要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办理验收和交接手续,确保采购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等准确无误并符合要求。

第七条 省财政部门对实施紧急采购的项目实行事前通报和事后备案制度。省直部门要在实施紧急采购前就采购项目相关事宜通报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于项目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对采购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等采购结果,省直部门要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省直部门对紧急采购活动中相关数据要进行统计汇总,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凭据,以备省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紧急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紧急采购活动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直部门紧急采购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向省财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建立紧急采购举报登记处理制度,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相关当事人通报或者答复。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及其采购人员在紧急采购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认真做好采购工作。采购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和价格出现问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及采购人员相应责任。采购物资的质量出现问题的,要追究供应商相应责任;涉及到省直部门及其采购人员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及采购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省直部门及其采购人员在紧急采购活动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省财政部门将依据《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等额扣减经费预算拨款。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要严格区分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采购与正常条件下的相关物资采购,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紧急采购项目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以及时限性要求不强的相关物资储备性采购,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违者,一经查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及采购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组织实施紧急采购活动涉及工程或者服务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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