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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9 10:55:12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08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发[2006]81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自治区党委全委会议,自治区纪委全委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盟市委书记和盟市长同时参加的高规格会议。

自治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及全区劳模大会,原则上按一类会议执行。

二类会议: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研究立法、监督、选举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区工作会议或专业性会议。

  第四条 会议审批程序

各部门应于每年的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一、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人数等)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批,经批准的下年度会议计划应于9月底前抄送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据此安排下年度会议经费,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三类会议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中,包干使用。

未列入年度计划内的需召开的临时性会议,必须报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批准。

承办国家的会议,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承办全国性会议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发〔2006〕63号)规定的程序报批。

计划外会议和承办国家的会议,未经批准,自治区财政一律不予安排经费。

  第五条 会议天数

除特殊会议外,原则上一类会议、二类会议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不得超过2天。

  第六条 会议人数和规模

参加会议人数:一类会议、二类会议参加会议人数,严格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参加会议人数执行;三类会议人数一般不得突破80人,每个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未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不得通知盟市负责同志参加。如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过全区性会议,不再另召开部门工作会议。

工作人员:一类会议,工作人员一般控制在住会代表人数的20%以内;二、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住代表人数的15%以内。二、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盟市一级。

  第七条 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会议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超标准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会议组织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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