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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2-29 10:54:20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89  

内政办发[2009]6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继续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全区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各盟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采购需求,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逐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保证全区政府采购规模平稳较快增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购〔2008〕119号)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要全部实施政府采购,除招标投标环节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单位要编制政府采购工程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继续加大对财政性资金偿还借(贷)款、中央和自治区各类专项拨款以及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逐步将适合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机制

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职能分离,是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化的具体体现。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各盟市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尽快建立“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机制,明确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的职责范围,形成权责统一、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政府采购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单位方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采购单位要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办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进行转委托。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委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批准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必须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否则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努力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协调配合,强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支付采购资金。加强制度建设与创新,重点抓好采购操作环节的规章制度建设,完善货物、工程、服务单项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合同必备条款等规范性文本。进一步规范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严格评审程序。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资质条件和技术参数。

细化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减少政府采购评审中的随意性。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招标(采购)文件中严禁设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建立评审结果复核制度,现场监督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分进行复核,出现差错及时予以纠正。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要组织专家或相关质检部门做好重大采购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验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口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重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的发挥。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按照规定编制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在组织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清单(目录)进行采购,确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进一步落实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研究制定扶持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五、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进程

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客观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将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纳入“金财工程”整体规划中统筹考虑,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予以保障。

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指导思想,以信息化、网络化、电子化技术为支撑;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环节的协调联动,实现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全过程的贯穿互动,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有序改革、科学发展。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我区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先选择部分盟市和采购单位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建立“标准统一、资源共享、规范透明、安全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建立电子化评标室,实现评标活动全程音像实时监控和存档备查。

六、着力加大对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惩处力度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监督与惩罚并重的动态监控体系,逐步实现对采购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对采购单位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不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的,财政部门拒绝支付采购资金;对化整为零、有意规避政府采购的,要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进行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加强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于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违规违纪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七、稳步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和做好政府采购培训工作,加大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监管和执行政府采购的能力。加大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人员的培训力度,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实行持证上岗,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招标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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