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函(2008)1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管理,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联系。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
第四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五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七条 采购人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支出预算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八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在组织实施前,采购人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购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手续。
第九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其招标活动要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采取非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活动要执行《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采购人应委托具有工程招标资质,并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招标、中标公告等相关信息,应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和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促进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政策,以及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等宏观调控政策,履行购买进口产品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的资金支付,要根据采购合同、工程施工进度和有关财政跟踪评审资料等,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自筹资金部分,由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资金,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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