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驻临条管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2007年7月11日印发
巴彦淖尔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市级单位)的政府采购。非市级预算单位使用市财政补助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年度《巴彦淖尔市本级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局是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政府采购管理科,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审批实行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受理合同备案;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管理供应商登记备案信息库;负责政府采购中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和认定;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发布、分析,以及政府采购网络管理和维护;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依法办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其它有关事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是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对受采购人委托,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按照确定的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组织集中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内有特殊要求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依法组织招标活动;依法对供应商特定要求进行审查;按照委托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提供实施政府采购有关情况及采购信息,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并就委托受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独立承担集中代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四条 各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要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提交政府采购申报表。申报表应载明: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技术要求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根据申报项目,确定采购方式,下达采购项目批准书,实施采购。需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后,在《中国财经报》、《巴彦淖尔日报》以及“巴彦淖尔政府采购网站”公开发布招标文告。开标时要邀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采购单位代表参加,重大项目和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应邀请市监察局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市直单位的委托,也不得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转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社会代理机构和人员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市直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报经财政局批准。
第六条 市直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执行目录及标准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局反映,并由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办理代理事宜,制定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提交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第八条 市直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集中采购正常评审工作。
第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发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知书。市直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通知书后30日内,确定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每个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在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约后,市直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的服务类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第十四条 在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工作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管理、执行要求和处罚等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确定和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市直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和集中采购机构公告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活动开始前征求市直单位和供应商等方面的意见,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当在确定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前报市财政局备案。采购方案包括: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进度计划、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或评审标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数量或淘汰比例、服务承诺条件、协议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直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以单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的执行以市财政局规定和指定媒体公告的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为准。市直单位因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范围外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在采购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公告工作,其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实施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市场调查,督促中标供应商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价格和服务的承诺。
供应商违反协议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市直单位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也可以向财政局反映。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对中标供应商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的,应当由市财政局依法作出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对市直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的情况;(四)采购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情况;(五)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六)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七)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二)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三)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四)被投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未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的采购项目,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市财政局或市直单位不予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高效地为市直单位做好集中采购项目的代理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直单位或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由财政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局行政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对市直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市财政局鼓励和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市财政局将开通政府采购投诉电话(投诉电话:政府采购管理科:8234774,财政监督局:8299502),受理有关投诉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今后有关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文件等信息,将全部通过巴彦淖尔政府采购网发布,请各单位注意接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