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采字[2000]25号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防止政府公物采购中出现不正之风,1998-1999年,我省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根据《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财政部“2000年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指示精神,为做好我省今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物品必须通过统一的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对于未经我厅批准,各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我厅将不再给予预算资金安排。
二、各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或修改、补充计划应报送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报送我厅。无财务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
三、单位采购有自筹资金的,自筹资金应通过财务主管部门在招标采购前10日内转我厅采购专户。经批准分散采购的资金或采购结束后自筹资金如有节约的,我厅将资金划转财务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转退各单位。
四、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将上述要求通知下属单位。
海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