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预算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执行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印发〈昌平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廉洁准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规范我区政府采购领域交易秩序,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现将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执行《通知》中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1、适用范围:昌平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执行《通知》规定,实行廉洁准入管理,即拟参与我区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业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依法要求其一般资质的同时,还需审查其廉洁资格,即需检察机关出具的在规定时间内的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2、时限要求: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的时间与采购人要求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的时间相差不能超过二个月。
3、开具方式: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可到其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或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具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该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在参加招标活动前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具体事宜可同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行贿档案查询办公室联系。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9号
邮编:102200
电话:60718293
联系人:白璐
4、基本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洁准入工作相关要求→投标人持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单位介绍信、查询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文件,到其所在地检察机关或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具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档案查询证明,并按时提交→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是否具备廉洁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具体流程详见《昌平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廉洁准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附件:招投标项目廉洁准入管理工作流程)
5、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昌平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廉洁准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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