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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0 11:11:45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782  
各县(市)财政局,地直各单位,地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建设,促进地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地区财政局制定了《阿克苏地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O八年十月十三日

阿克苏地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宪法法律共1部  关联资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之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地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地区财政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分散采购,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凡采取招标采购的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地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并按照招标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属于单位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和应急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地区财政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指导、管理、协调、规

范地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地区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属于行署的职能部门,受行署委托,由地区财政局托管),负责办理地区本级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

政府采购实行管理、执行与资金拨付三分离的管理体制,并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及财政局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

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2、根据部门预算汇编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3、核准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公布地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4、监制招标文件,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地区政府采购专家库;5、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6、组织政府采购的宣传和培训;7、处理全地区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8、汇总编制全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9、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监督。

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是1、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按规定和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独立组织实施采购;2、具体组织政府采购工作事宜。即:拟定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询标、评标;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中标结果,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在指定信息网上发布;组织

签订合同;3、审定供应商的资格;4、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库、供应商信息库;5、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6、根据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7、按规定编制地区本级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8、接受委托分散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

财政局相关科室职责:预算科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和采购预算的执行,国库科按支付的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支付,各业务科室要做好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表、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采购人主要职责: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决)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统一向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定期责成本系统与财政部门进行对帐。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办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中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第八条 政府采购所需评审专家由采购办严格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库抽取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05]25号)抽取评审专家。同时接受财政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所抽取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则,体现客观、公正并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人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制作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如经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名单报采购办。

地方法规共1部  关联资料: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一律不得另行增加或者随意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地区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采购办批准。
第十二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纳入分散采购范围、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如因采购人特殊要求提出申请,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经财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以批准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在一年内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出公开招标数额或累计采购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和所招标项目的难易情况,要缩短招标期的,报采购办核准。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进行: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招标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上网公示3日,无异议的可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采购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就整个采购活动(如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有关情况编写采购报告,报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所有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项目必须按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如完整的采购文字记录、所有参与报价的投标商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和经办人签名等相关内容),整个招标过程需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宪法法律共1部  关联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凡五万元以上的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项目都必须邀请评委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并且在指定的开标现场全程进行监督,并由采购中心将每次采购活动的所有资料报采购办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每月月底由政府采购中心将本月所有询价、协议供

货、竞争性谈判等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编号顺序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中标通知书存档备查。每月3日前将上月所有日常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的编号顺序汇总编制报表上报至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查。(报表项目中应有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主要内容、项目预算金额、所有询价投标商名称、投标价格、中标价格及最终中标供应商名称及中标金额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办法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三十三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三十五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三十七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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