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建设,促进地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地区财政局制定了《阿克苏地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O八年十月十三日
阿克苏地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之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地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地区财政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分散采购,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凡采取招标采购的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地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并按照招标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属于单位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和应急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地区财政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范地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地区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属于行署的职能部门,受行署委托,由地区财政局托管),负责办理地区本级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
政府采购实行管理、执行与资金拨付三分离的管理体制,并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及财政局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
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2、根据部门预算汇编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3、核准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公布地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4、监制招标文件,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地区政府采购专家库;5、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6、组织政府采购的宣传和培训;7、处理全地区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8、汇总编制全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9、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监督。
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是1、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按规定和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独立组织实施采购;2、具体组织政府采购工作事宜。即:拟定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询标、评标;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中标结果,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在指定信息网上发布;组织
签订合同;3、审定供应商的资格;4、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库、供应商信息库;5、及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6、根据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7、按规定编制地区本级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8、接受委托分散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
财政局相关科室职责:预算科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和采购预算的执行,国库科按支付的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支付,各业务科室要做好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表、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的审批工作。
评审专家库抽取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05]25号)抽取评审专家。同时接受财政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所抽取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则,体现客观、公正并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人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制作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如经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名单报采购办。
地方法规共1部 关联资料:(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货、竞争性谈判等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编号顺序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中标通知书存档备查。每月3日前将上月所有日常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的编号顺序汇总编制报表上报至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查。(报表项目中应有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主要内容、项目预算金额、所有询价投标商名称、投标价格、中标价格及最终中标供应商名称及中标金额等项目)。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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